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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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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豫发改外资〔2017〕484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

  积极利用外资是我省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动新一轮多领域高水平对外开放、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进一步做好全省利用外资工作,营造优良投资营商环境,研究制定我委《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有关政策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发展改革委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有关政策措施

  2017年5月16日

  

  附  件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有关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深入实施开放带动战略,全面提升利用外资质量水平,加快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以开放促改革促创新促发展,结合《中共河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11号)精神和省发展改革委职能,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如下:

  一、扩大外资准入领域

  (一)放宽外资准入限制。落实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要求,对进一步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及时研究制定具体贯彻措施,并加强对外商的政策宣传与解读。完善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为主的产业准入管理制度,对未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外商投资企业可依法平等进入。对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二)鼓励外商投资先进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同等适用“中国制造2025河南行动纲要”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外资投向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先进制造业。重点取消轨道交通设备制造、摩托车制造、燃料乙醇生产、油脂加工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采矿业放宽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等非常规油气以及矿产资源领域外资准入限制。石油、天然气领域对外合作项目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落实外资鼓励项目引进技术设备免征关税、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等优惠政策,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装备。

  (三)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重点放宽银行类金融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外资准入限制,放开会计审计、建筑设计、评级服务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推进电信、互联网、文化、教育、交通运输等领域有序开放。鼓励外商投资工业设计和创意、工程咨询、现代物流、医疗养老、旅游休闲、融资租赁、创业投资等生产生活性服务业。

  (四)支持外资参与基础设施建设。采取同等适用政策支持外资依法依规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建设运营。围绕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公共服务领域,支持外资参与我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参与的配套政策措施,优化价格形成机制,加强投资风险控制。

  二、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五)加快公平竞争制度建设。严格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17〕7号)要求,对外资政策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原则上应公开征求意见,不得擅自增加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限制。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确需境外投资者提供信息外,要按照内外资企业统一标准、统一时限的原则,对外商投资企业业务牌照、资质申请、项目建设等进行公平审查,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六)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深化政府采购改革,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依规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禁止限制或排斥潜在的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及时完整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增加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

  (七)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公平参与研发活动。支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各类研发中心、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破除创新要素跨境流动障碍。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参与我省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省内单位联合开展产业链核心攻关。根据对等原则,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加强政策培训和辅导,确保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八)降低外商投资企业成本。落实省政府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专项行动方案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降低外商投资企业税负、融资、物流、通关、社会保险、资源使用等成本,优化企业生产和经营环境,提升发展活力和市场竞争力。

  三、完善引资载体和平台建设

  (九)高水平推进中国(河南)自贸区建设。落实省发展改革委《支持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政策》(豫发改经贸函〔2017〕84号),最大限度减少投资项目审批事项,依法依规向自贸区下放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对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实行备案制,由自贸区负责办理。制定出台《关于在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试点的实施方案》,在自贸区试点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支持自贸区开展多式联运先行示范,推动郑州建设全国快递中转集散中心,积极争取国家在郑州开展快件空铁联运试点,加快实施郑州国际陆港多式联运国家示范工程。支持在自贸区发起设立投资基金和发行专项债券。

  (十)积极发挥航空港区辐射带动效应。发挥航空港区内陆开放门户功能,提升国家战略叠加效应,构建内陆高端开放平台。完善现代综合交通枢纽功能,推进建设现代航空枢纽,加密国际货运航线,增开洲际客运航线,构建协同互动的枢纽体系。加快建设多式联运国际物流中心,引进大型物流集成商和基地航空公司,推动设立物流中转中心和分拨中心。深化与卢森堡货航合作,推进航空国外和国内“双枢纽”建设。扩大中欧班列(郑州)境内外集疏网络和覆盖范围,完善国际陆港功能布局和配套设施,形成国际铁路干线物流通道。

  (十一)提升开发区利用外资水平。结合《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06年版)》修订工作,制定全省开发区发展总体发展规划,提升开发区综合承载能力。推进产业集聚区提质转型发展,实施开放招商提效行动,培育全省千亿级新兴产业集群,加快推动已签约的引资项目加快落地。依托产业集聚区布局建设一批国家战略协同示范区,复制推广自贸区、航空港区、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经验和政策,推动创新要素集聚,建设开放创新高端平台。加快建设郑州航空港、中信重工等国家级双创示范基地,加强创业创新资源共享与合作,构建开放式创业创新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开发区扩区和调整区位。

  (十二)推动内陆口岸开放创新发展。完善提升功能性口岸体系,推动建设郑州航空、铁路国际枢纽口岸,支持洛阳航空口岸扩大开放。推进汽车平行进口政策落地实施,积极申建药品进口口岸、进境植物种苗、进口木材等功能性口岸,力争尽快获批建设。优化全省口岸开放布局,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申建功能性口岸。提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水平,推动综合保税区拓展功能,积极开展贸易多元化试点,支持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扩区发展。抓好鹤壁、洛阳西工等综合保税区和信阳保税物流中心申建工作。

  四、强化利用外资要素支持

  (十三)支持各地结合实际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完善招商引资扶持政策,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贡献大的项目,在降低企业投资和运营成本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对引进的带动性强、投资规模大、业态模式新的重大项目,鼓励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十四)拓宽外商投资企业融资渠道。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依规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在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以及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运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加强与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衔接,指导项目单位做好贷款谈判前期工作,创新贷款方式和转贷方式,扩大贷款规模。

  (十五)推进外资跨国公司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对省内跨国企业集团适当降低开办跨境人民币、外币资金池业务门槛。按照宏观审慎管理原则,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外币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提高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境内可运用比例。

  (十六)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管理。统一内外资企业外债管理,改进企业外汇管理,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境外融资能力和便利度。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贷款、发行债券等形式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支持企业可以最高两倍净资产为上限自主借用外债。积极争取我省纳入国家企业发行外债规模切块管理改革试点,制定全省企业发行外债管理办法,优化外债使用结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有效防范外债风险。

  (十七)加强外资项目用地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我省确定的先进制造业等优先发展产业且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先列入省重点项目名单,优先供应土地。

  (十八)加大政府性资金对外资项目支持。积极争取国家丝路基金、中非产能合作基金等,统筹推进与德国促进贷款、法国开发署贷款、欧洲投资银行、以色列政府贷款等国外政府性贷款合作,对重大引资项目予以支持。加大我省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基金对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项目的奖励性扶持。

  五、加强外资工作保障

  (十九)加强对外资工作的统筹协调。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加强对全省外资工作的统筹协调,主动加强和商务、工信、科技、国土、住房城乡建设、质检、工商、税务、检验检疫、海关等部门衔接沟通,研究制定具体的配套政策,形成政策合力。

  (二十)深化外资管理体制改革。简化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由注重事前审批向注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除按照要求需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外,其余项目均由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进行备案管理。依托河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对外商投资项目推行“互联网+”监管模式,提升外商投资管理信息化水平,提高服务效能。

  (二十一)提高外商投资综合服务水平。各地要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积极开展投资促进活动,创造更加开放、便利、透明的营商环境。依托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河南”网站,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造诚信政府,保持政策的稳定、透明和可预期。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完善外商投诉处理机制,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十二)加强重大外资项目谋划实施。各地要聚焦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重点领域,顺应产业发展方向,超前谋划一批技术含量高、带动作用强的重大外资项目,完善重大招商项目库,按年度动态调整,滚动实施。加快推进已落地外资项目的实施,完善项目推进机制,强化项目要素保障,确保按期按质建成投运。

  2017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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