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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自11月15日起执行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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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落实国家、省关于推进北方地区清洁供暖的决策部署,为我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战提供有力保障,我市自11月15日起执行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

  一、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我市“一户一表”城乡居民用户可自愿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电价标准:每日22时至次日8时在分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0.12元,8时至22时在分档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3分钱。用户需到所在区域供电部门营业场所提出书面申请,如需变更峰谷分时用电计费方式的,可于现行政策执行期满三个月后提出书面申请或登录供电部门提供的网上办理。

  二、非集中供热区域“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执行供暖期阶梯电价政策

  对全市非集中供热区域“一户一表”城乡居民用户,在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时间段内执行供暖期阶梯电价政策。符合条件的用户无需提出申请,由供电部门直接按照相关政策执行。其中,市区集中供热和非集中供热区域的划分由市住建部门公布确定,浚县、淇县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住建部门公布确定。

  三、城乡居民“煤改气”采暖用气执行居民气价

  价格主管部门将按照定价权限及相关程序尽快研究落实独立采暖阶梯气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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